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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救助
2017-09-11 17:38     (点击: )

一、救助对象:

(一)享受我县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:1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;2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;3、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和孤儿;4、因病致贫其在医保中心、新农合报销后余额在50000元以上(含50000元)(年度费用可累计)其他困难群众(救助时需以村<社区>乡<镇、居民办>出具因病致贫困难证明);5、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;

(二)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医疗救助:1、违法违纪、打架斗殴、酗酒伤害、吸毒、自杀、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;2、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(事故逃逸受害者得不到赔偿除外);3、整容矫形、镶牙配镜、康复医疗等费用;

二、救助内容:

(一)资助特殊困难群众“参合”、“参保”救助。对城镇低保人员、低收人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按照(忻政发[2008]69号)《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》的通知第十条(三)中确定的缴费标准,由县(市、区)低保管理部门为其缴纳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个人支付资金。对农村五保户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,由县(市、区)低保管理部门为其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支付资金。

(二)住院医疗救助。住院实施“零起付线”救助。

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: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,救助对象个人在当年内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(包括医疗保险的起付费用)按70%以上比例救助,但最高每年不超过2万元。

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:因病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。

(三)救助时限:患者从出院之日起顺延6个月。

三、救助程序:

(一)申请医疗救助金所需资料:本人书面申请;诊断建议书复印件(盖医保中心章);病例首页复印件(盖医保中心章);出院证复印件(盖医保中心章);住院发票复印件(盖医保中心章);患者住院医药费补偿审核单原件(盖医保中心章);户口本、身份证复印件;医疗保险证复印件;城乡低保证、五保证、残疾证等复印件;因病致贫困难证明(加注社区(村委会)意见并加盖公章)。

(二)村(社区)、乡(镇、居民办)两级对申请教助对象患病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、审核后,报县民政部门审批。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,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金额实施救助。对不符合条件的,由乡(镇)人民政府(居民办事处)书面告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
联系电话:4725380(宁武县民政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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